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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最高人民法院2月21日面试 2月11日前邮寄材料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9年2月12日17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和传真。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gfzhaolu@163.com,或传真到010-67556327。
2.电子邮件和传真标题统一写成“XXX确认参加最高人民法院XX职位面试”,内容见附件2;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和传真中注明。
3.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放弃面试的处理
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见附件3),经本人签名,于2019年2月11日17时前传真到010—67556327或发送扫描件至gfzhaolu@163.com。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四、资格复审
(一)邮寄材料复审
请考生于2月11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请在信封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一般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材料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复印件。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有关材料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考生邮寄材料收后不再寄还,请勿邮寄原件。考生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14:30开始。请考生于2019年2月20日14:00携带以上复印件材料及原件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门口准时集合,由工作人员引导至指定地点。
五、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00开始。考生须于当日8:00前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门口集合报到,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侯考室。当天上午8:3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门口。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可乘坐8、9、20、41、60、59、623路公交车到正义路站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在前门站下车(东北口出站)、地铁1号线在天安门东站下车(西南口出站)。
六、体检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差额体检考察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七、其他事项
考生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的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视情节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请广大考生近期务必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及时通知相关信息。
联系电话:010—67556370、67556327(兼传真)
电子邮件:gfzhaolu @163.com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9年2月1日